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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七百八十七章 复杂性(1/2)

    第一千七百八十七章复杂性

    马主史学家关于奴隶社会的定义,是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,可以买卖,奴隶主可强迫奴隶工作,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,无报酬,且无人身自由。

    一个人类社会中,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,这样的社会,就叫奴隶社会。

    而“封建社会”,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,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。

    但是事情落在华夏,那就变得很复杂。

    封建,到周代就已经非常完备,但是华夏大一统的国家疆域广袤,各个地方的发展差异很大,从来就没有广泛同步过。

    就拿秦代来说,秦开南海、筑长城的人数,其实依旧多到形成了阶层甚至阶级,但那些人的身份却都不是良人,也就是说不是自由民,而是“诸尝逋亡人、赘婿、贾人为兵”。

    这里的“尝逋亡人”,就是欠国家税收的流民野人,“赘婿”与后世含义也完全不同,其实是奴隶或者奴隶家生子,“贾人”也不是什么正经商人,而是没有土地依存的“无产者”。

    秦国对于这些人是极其残酷的,甚至有法令要求将领们尽量让他们死去,根本没有当做人看。

    从这个方面来看,秦国的边地和内地,毫无疑问是两种马主社会形态,而且两者相辅相成,同样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    汉代其实也是如此,《汉书·严助传》记载:“岁比不登,民待卖爵、赘子以接衣食。”

    曹魏学者如淳还曾作注:“淮南俗,卖子与人作奴婢,名为‘赘子’,三年不能赎,遂为奴婢。”

    卖子与人作奴婢,名为‘赘子’,三年不能拿钱赎回,就成为永久的奴婢。

    有战争的时候,这些人是首先消耗掉的炮灰,《汉书·武帝纪》记载汉武帝天汉四年“发天子七科谪及勇敢士”前往朔方征战。

    所谓“七科”,依次为:“吏有罪一,亡命二,赘婿三,贾人四,故有市籍五,父母有市籍六,大父母有市籍七”。

    罪官排第一,逃犯排第二,奴隶籍排在第三。

    著名的卫青起初其实就是奴隶,卫青跟随别人来到甘泉宫,一位囚徒看到他的相貌后说:“这是贵人的面相啊,官至封侯。”

    卫青笑道:“我身为人奴之子,只求免遭笞骂,已是万幸,哪里谈得上立功封侯呢?”

    也就是说,即使是到了汉代,奴隶一样普遍性的存在。

    到了唐代,则有了口分田。口分田就是国家土地在男丁出身之后分配给男丁使用,死后收回归国家重新分配的田亩制度。

    到了宋代,有了官田。官田就是属于国家,交给老百姓栽种,收成后让百姓缴纳租子的田亩。

    马恩他们老家,压根就没有过这样的东西。因此他的学说,也就解释不了这些东西。

    因为官田的主体是国家,而且宋代官田佃户们是以佃代赋,也就是说他们和自由民一样,缴纳给国家同样份额的粮食,只不过不是以赋税的名义,而是以租子的名义。

    此外也没有额外更多的“剥削”,他们与自由民的区别,只在于自由民有私产,而他们租种官地。

    马说的封建社会还有个前提,那就是通过土地政策、户籍制度政策和赋役制度,严格控制人口流动,使人身依附关系极强,农民被强迫捆绑在土地上,不得迁移,只能遭受剥削。

    但是华夏其实从唐末开始,这种情况就已经发生了松动。

    宋朝实行的主客户户籍制度及赋役制度,这些制度相比前朝,对客户大为有利,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大大减弱。

    这本身是由于生产力与商品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后,政府鉴于实际情况,不得不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,给予劳动力流动一定的自由。

    这样客户既可以选择成为商业手工业的雇工,也可以选择做农业佃客。

    因此这一时期的租佃制,客户也已有迁移的自由。这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,是息息相关的。

    天圣五年,宋仁宗就下诏规定:“自今后客户起移,更不取主人凭由,须每田收毕日,商量去往,各取稳便。

    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,如是主人非理拦占,许经县论详。”

    这些情况,与马说的定义都不一样,如果一味地以西套中,只要稍作研究就会发现,很多东西,其实似是而非。

    只能说,中国特色的“华夏封建”,其社会复杂性,可能远超马说所定义的“欧洲封建”。

    苏油自打穿越过来,在这方面就一直下着苦功夫,一直在认真研究自己穿过来的这个时代,而不是上来就大刀阔斧咣咣咣几板斧。

    因为那样失败的概率远大于成功的概率,而且就算是成功,也不过是让自己加入了这个循环——英雄成功屠龙以后,自己就变成了新的恶龙。

    只有结合实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