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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七百二十一章 许炫富诏(1/2)

    第一千七百二十一章许炫富诏

    癸丑,降诏恤刑:“方夏暑时,动植之类皆以遂其长养,而吾民触禁抵法,系缚囹圄。其深文之吏,或不能体朕钦恤之意,因循延蔓,久不为决,干阴阳之和,非细故也。

    其诏天下官司之长,敬若时令,哀矜庶狱,以丕应朕志。”

    大理寺卿毕仲衍上奏,《宋刑统条法事类》编造完毕,上呈御览。

    此书编目仔细明白,门类齐全,体现出了专业性,让天下官员做到了有法有例有调整空间,相比之前凌乱不堪,堆房架屋,相互抵牾的法令判例,真正做到了纲举目张。

    而且该书前头还有一个《总序》,声明了大宋文明治国的渊源,法律体系形成的由来,以及立法的目的。

    这个总序,描述了不少关于国格、国家属性和以仁治国,以仁立法等理念性纲宪性的东西,在苏油的眼里,这是比内容还要重要的部分,已经具备了《宪法》的雏形。

    赵煦大喜,命刊行天下州县,作为地方理刑的必备工具书。

    毕仲游也上奏:“刑部、大理寺诸狱皆置气楼、凉窗,设浆饮,荐席,罪人以时沐浴,食物常令温暖。遇寒量支柴炭,贫者假以衣物。其枷杻,暑月五日一濯。有狱州、县当职官,半年一次躬行检视修葺,务令坚固。”

    从之。

    戊午,御史中丞李之纯言:“臣僚上言,乞严立制度,以绝奢僭之源;杜绝邪侈,以成风俗之厚。

    至于闾巷庶人,服锦绮,佩珠玑,屋室宏丽,器用僭越,皆可禁止。

    诏令礼部将见行条贯行下。按嘉佑敕,犹有品官民庶装饱逝珠之法,至熙宁、元佑编敕即行删去。

    窃以承平日久,风俗恬嬉,以华丽相高,而法禁纵弛,至於闾阎下贱,莫不僭踰,以逞私欲。

    商贾贩易,获利日厚,则彼方采取,其数日增,最为残物害人、浮侈踰僭之甚者。

    独无其法,何以示民?

    愿降明诏,禁广南东、西路人户采珠,官私不得收买,海南诸蕃贩真珠至诸路市舶司者,抽解一二分入官外,其余卖与民间。

    欲乞如国初之制,复行禁榷珠,其抽解之外,尽数中卖入官,以备乘舆宫掖之用。

    申行法禁,命妇、品官、大姓、良家许依旧制装饰者,令欲官买,杂户不得服用。

    以广好生之德,而使民知贵贱之别,莫敢踰僭。

    及民间服用诸般金饰之物,浮侈尤甚,而条贯止禁销金。

    其镂金、贴金之类,皆是糜坏至宝,僭拟宫掖,往年条禁甚多,亦乞修立如销金之法。”

    赵煦对此不以为然,下诏:

    “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。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

    敬人之意,在内不在表。立法之根,在情不在禁。

    如德行不称,而称金配玉,此饰丑而夸,非所可羡,实堪笑也。

    今人不笑之,其实教化不及之故。

    可着令:州县捐施中学者,许佩珠玉;捐施小学者,许佩金银。庶几使富有可尚,贱有可高,相以崇德兴学为美,其后方可饰也。

    仁有所施,财有所匹,朕奖之华丽,不亦宜哉?”

    此诏一出,再次让群臣亮瞎了眼睛。

    赵煦的着眼点比李之纯远远高出好几个档次,而且富有可操作性。

    诏书里并没有禁绝富人炫耀财富,但是对他们指明了炫富的方法,提出了道德要求。

    炫耀财富之前,你先要表现出自己的品行道德,必须能够匹配得上你拥有的财富,否则就是“炫丑”,而不是“夸耀”。

    没有收获名声之前,你好意思穿金戴银?

    如果你有德行名声,那么穿金戴银,又有什么关系呢?

    这才是真正的引导风俗民情。

    教化比禁奢侈重要,而且禁是不靠谱的。

    还不如同意大家奢侈,但是必须以建设教化之所为交换,然后朝廷再以“许奢侈”作为奖励。

    现在大宋的有钱人越来越多,皇家对他们的消费需求做出了让步,只是要求他们“仁有所施,财匹其德”,可谓一片良苦用心。

    佩珠玉穿金银不是不可